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擬定擴大彰化市都市計畫案禁建說明書

彰化縣政府

中華民國99 年6 月

目 錄

壹、計畫緣起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1

貳、禁建地區所屬縣市鄉鎮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2

參、禁建地區範圍及面積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2

肆、禁建理由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2

伍、禁建期限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2

陸、禁建內容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2

柒、禁建法令依據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2

捌、擬定機關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3

附件一 98 年6 月15 日內政部內授營綜字第0980805520 號函

圖 目 錄

圖1 禁建範圍示意圖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4

 

壹、計畫緣起

彰化市都市計畫於民國44 年發布實施, 民國93 年始完成第一次通盤檢討,不論在人口結構、空間需求及經濟發展上,早已於都市計畫發布時期之時空背景有極大之落差。隨著中科進駐、相關產業基地陸續開發以及台中縣市合併等議題,中部區域之空間與產業環境所產生之轉變及整合,均將對彰化市之人口、交通及產業結構等面向產生衝擊。

彰化市近10 年人口持續增加,人口成長與住宅區發展均達到計畫之八成,趨於飽和。由於發展時期較早,於可發展用地及公共設施質量等,均已不敷需求。然受限於既定之都市紋理與建成區域難以改變,亟需擴增都市發展腹地。

而擴大都市計畫範圍除了近十年之人口成長率高於全市外,第二高速公路、中彰快速道路及高速鐵路等交通網絡,使得擴大都市計畫範圍更具交通優勢,但在缺乏計畫引導及控管下,衍生防災與公共設施不足及空間缺乏整體規劃等問題。

面對區域整合及都會化發展之趨勢,彰化市城鄉發展勢必因應調整。對於城市定位及土地使用區位應重新檢視,以利明確管制與指導,避免因都市發展用地不足,而使開發行為繼續往非都市土地蔓延,並促使彰化市之住、商、產業、交通轉運等機能能充分發揮,與都會區主核心區台中市相互支援、呼應。

有鑑於此,內政部於98 年6 月15 日內授營綜字第0980805520 號函同意辦理「擴大彰化市都市計畫」(即彰化市東區)申請案之擬定作業,並依發展需要分為二期辦理,第一期範圍為「已發展區與優先發展區」,第二期範圍為「後期發展區」。第二期應於第一期發展用地開發已達80%或現況人口已達計畫人口80%,或產業發展具有具體之開發計畫時,方得辦理都市計畫作業。

本府並以99 年3 月16 日府建城字第0990062243B 號公告「擬定擴大彰化市都市計畫案」範圍,然因計畫範圍緊鄰彰化市都市計畫區且交通便利,為避免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,計畫範圍內因搶建、濫建情事,影響整體規劃及未來都市發展與計畫之執行,致公私權益受損,故依都市計畫法第81 條規定,辦理都市計畫禁建。

貳、禁建地區所屬縣市鄉鎮

本禁建地區所屬行政區為彰化縣彰化市部分地區。

參、禁建地區範圍及面積

北界至台鐵邊界及國道3 號,西側至彰化市都市計畫邊界,南側約以既有建成區、既成道路等界線為界,東側則至彰興路與彰南路交界處,面積約600 公頃,詳見圖1 禁建範圍示意圖。

肆、禁建理由

因「擬定擴大彰化市都市計畫」範圍緊鄰彰化市都市計畫區且交通便利,為避免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,計畫範圍內因搶建、濫建情事,影響整體規劃及未來都市發展與計畫之執行,致公私權益受損,故依都市計畫法第81 條規定,辦理都市計畫禁建。

伍、禁建期限

禁建期限自公告禁建日起二年。本計畫禁建期間如都市計畫案完成法定程序公告實施,得予解除禁建。

陸、禁建內容

禁止於本禁建範圍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、增建、改建,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,但為軍事、緊急災害或公益等之需要,或施工中之建築物,得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,並依「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」辦理之。

柒、禁建法令依據

辦理禁建之法令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81 條。

都市計畫法第81 條:「依本法新訂、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,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,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,得禁止該地區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、增建、改建,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。但為軍事、緊急災害或公益等之需要,或施工中之建築物,得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。

前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准許條件、辦理程序、應備書件及違反准許條件之廢止等事項之辦法,由內政部定之。

第一項禁止期限,視計畫地區範圍之大小及舉辦事業之性質定之。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。

前項禁建範圍及期限,應報請行政院核定。

第一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建築物,如牴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,不得請求補償。」

捌、擬定機關

彰化縣政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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