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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彰化市都市計畫權」縣府開會無異議通過;同意回歸市公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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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縣政府28日下午在縣府三樓簡報室召開「彰化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24次會議」,會中無異議通過,同意彰化市都市計畫權回歸彰化市公所
彰化市都市計畫權自民國72年起,縣府為興建縣立體育場,逕行辦理「個案變更」以來,長達30多年期間,持續由縣府辦理個案變更及通盤檢討。由於縣府主導之彰化市都市計畫,未能契合彰化市發展之需求,各項建設嚴重落後鄰近城市。
邱市長帶領市政團隊多次積極向縣府爭取,向內政部請示,均未獲得明確答覆。邱市長仍不放棄,除繼續向縣府提案外,並提起訴願,同時陸續與縣府溝通協調後。縣府終於在28日日召開「彰化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24次會議」,會中無異議通過,同意彰化市都市計畫權回歸彰化市公所。
市長邱建富表示,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:「……鎮、縣轄市計畫及鄉街計畫分別由鎮、縣轄市、鄉公所擬定……必要時,得由縣(局)政府擬定之。」彰化市都市計畫擬定權本來就屬於市公所,民國 72年間,縣府為建造體育場而辦理個案變更,但是,體育場於74年完工,所謂「必要時」要件早已不存在,擬定權即應依法回歸市公所。
市長邱建富並表示,都市計畫權一旦回歸,市公所即可每三年內或五年內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,不會像縣府30多年來只替彰化市完成一次通盤檢討;也將有權針對彰化交流道特定區案,透過辦理個案變更予以解編;同時,對於新訂的東區擴大都市計畫案規劃更符合民眾需求的方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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